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1-04-20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原则批复的《关中一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水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陕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61/224-2006《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61/224-2006相比,扩充了指标体系,对生化需氧量(BOD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N)、挥发(Ar-OH)和石油类部分排放级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并增加十一项控制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从渭河水系(陕西段)扩展到陕西省内黄河流域。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文、吕亚鹏、沈炳岗、黄西川、徐楠、宋丽娜、张霞、孙长顺。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代替了DB61/224-2006。 DB61/22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61/224-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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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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