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有以下特点:1. 适用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现有和新建企业执行同一排放限值,仅实施时间有先后;3. 规定了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按以下规定日期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 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 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现有企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7 月 2 日批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