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12-20

本标准是对DB 35/323-1999进行的修订。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与DB 35/323-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1999年版的3.1);
—删除了二氧化硫、烟尘排放总量限值(1999年版的3.2);
—删除了工业、民用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1999年版的3.3);
—增加了指标体系、标准分级(见第4章);_
—修改了工矿企业排放生产性粉尘(—增加了规定苯、甲苯、二甲苯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增加了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氯气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增加了制定乙酸、乙酸甲酷、乙酸乙酷、丙酮、环已酮5项项目及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增加了挥发性有机(CVOCs)指标,并规定其执行标准(见5 .1一1);
—删除了其本要求(1999年版第4章);
—增加了规定餐饮业油烟排放要求一(见5.2 );
—增加了污染物监测要求(见第6章)。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陈文田、庄世坚、陆从容、林文辉、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1999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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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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