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12-20

本标准是对 DB35/ 323-1999 进行的修订,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与 DB 35/323-1999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 年版的第 1 章;本版的第 1 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 年版的第 2 章;本版的第 2 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删除了辖区内海域环境质量(1999 年版 3.1);
--删除了陆域水环境质量(1999 年版 3.2);
--提出了不分年限制标准,对所有企业执行同一标准(1999 年版的 3.3 和 3.4;本版的第 4 章,);
--修改了污染物排放的允许最高浓度(1999 年版的 3.3);
--增加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等项目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 4.2.1);
--修改了部分行业废水排放定额及污染物排放限量(1999 年版的 3.4;本版的 4.2.2);
--删除了基本要求(1999 年版第 4 章);
--增加了电子行业(清洗)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见 4.2.2);
--去除了造纸(不包括制浆)、发酵酿造及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等行业(1999 年版的 3.4;本版的 4.2.2,);
--修改了石油化工行业名称,更改为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1999 年版的 3.4;本版的4.2.2,);
--增加了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的苯乙烯污染物控制项目及电子行业(清洗)的丙酮污染物控制项目(见 4.2.2)。
本标准由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卫东、林文辉、庄世坚、陆从容、陈文田、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于1989年2月首次发布,1999年1月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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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200_2011-12-20_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322-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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