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2011-09-3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实施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标准限值分为两个时段,其中第二时段的限值可根据该时段限值实施前的检测数据进行适时修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润华机动车检测服务责任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1年9月29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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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压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71945-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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