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根据河北省环境空气中非甲烷总烃分布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非甲烷总烃环境浓度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沧州市环境科学保护研究院、沧州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彬、吴伟、陈晓东、范睿、刘清恒、韩忠峰、尹崧、李志勇、冯关涛、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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