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05-28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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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1020201_2012-5-28_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_DB11+890-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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