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4.5、5.4、5.5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中: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启迪注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蔷 、李春青、常莎、郭建中、李宜民、任毅、顾先凯、侯钢、邓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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