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24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664-200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37/664-2007相比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加严了火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燃煤锅炉新增汞的排放限值; ──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 ──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融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战朝、马姗姗、范国兰、史会剑、蔡燕、林淑胜、李殿勋等。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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