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05-18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清潩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清潩河流域工业和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清潩河流域畜禽养殖业污水的排放管理执行GB18596的规定。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许昌市环境监测中心、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洁、郭长虹、丁娜、张培峰、孟俊峰、施烈焰、刘宝堂。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马俊峰、刘丽、聂勇、安丽霞。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5月18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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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1_2013-5-18_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_DB41+790-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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