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各分局,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3 年5 月1 日以后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实行外界噪声污染情况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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