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2014-07-3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促进各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医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涂料与油墨生产、塑料 制品制造、电子工业、汽车制造与维修、印刷与包装印刷、家具制造、表面涂装、黑色金属 冶炼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气筒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限值、无组织泄漏与逸散污染控 制要求、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国家 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 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唐运平、姚立英、陈璐、黄浩云、王伟、赵喜梅、万宁、王红宇、 樊在义、周莹、李志强、周阳。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7 月批准。
本标准于 2014 年 7 月 31 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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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5-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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