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06-12

本标准依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内容。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 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新建水泥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 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GB 4915-2013。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琳、黄代宽、刘永霞、周思、孟凡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执行至2015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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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93-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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