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2014-11-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浓度(包括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适用于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

餐饮业排放水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上海市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现有餐饮服务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新建餐饮服务企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立、邬坚平、何校初、黄波涛、李久奎、丁臻敏、刘悦、李亚飞。

本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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