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控制天津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及能源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 总量减排以及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七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工业炉窑二氧化硫、颗粒物及 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或相应国家 排放标准中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王文美、张宁、田野、杨勇、周莹、吴璇、陈颖、张寿生。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 月批准。 本标准于 2015 年 2 月 5 日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