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2-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上海市印刷生产工艺和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中即用状态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规定了印刷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印刷生产过程排放水污染物、本标准未予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当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全国油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校初、邬坚平、林立、陈爱军。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6日批准。
本标准于自2015年3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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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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