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同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毅、邓继、王向明、沈恒根、羌宁。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5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