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6-0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 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冲、 韩瑾珂、赵国鹏、黄振雄、罗育池、郭静翔。
本标准于2015年06月03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0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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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_T1597-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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