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01-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砖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砖瓦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适用于砖瓦工业企业大 气污染防治和管理。砖瓦工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 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庆 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和国家《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重庆市砖瓦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刘景红,李振亮,余海,鲜思淑。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渝市监公告 [2021)10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重庆市地方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的有关规定,经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环节,现决定废止DB50/T672- -2016《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规范》等62项地方标准(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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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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