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 境,防治污染,促进我市工业炉窑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工业炉窑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 制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编制。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调整标准执行的区域划分;
--调整现有企业、新建企业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部分炉窑的过剩空气系数设置;
--设定推荐性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后,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50/86-2012)工业炉窑部分相关要求。
本标准是重庆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 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陈刚才,张丹,陈敏,罗倩,余海。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