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01-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 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s )管理,促进汽车制造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鼓励企业采用比本标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更严格的自愿性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丹,周志恩,吴莉萍,陈刚才,张卫东,袁睿,乔雷,方维凯,赵丽,陈敏。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首次发布,自 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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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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