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01-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促进摩托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整车制造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制造中表面涂装过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鼓励企业采用比本标准、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要求更严格的自愿性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莉萍,周志恩,乔雷,方维凯,陈刚才,罗倩,王同桂,张丹。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6年1月22日首次发布,自2016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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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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