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01-1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河南省合成氨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对《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538─2008)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辖区合成氨生产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中没有涉及的合成氨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8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9 号令)规定,按照《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格式及内容,调整了标准格式,取消了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限值;
──增加了控制因子总氮和总磷,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增加了合成氨生产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明确了废水不同排放去向应执行的标准限值。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538─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崇林 王晓毅 兖少锋 尤克 阎延平 王婷 谷中鸣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刘驰 黄金 李洁 李卓立 谢闯将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 年 1 月 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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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53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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