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
2016-12-09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22/426—2010《糠醛工业污染物控制要求》的修订,与DB22/426—2010 相比主要变
化如下:
——在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污水”(见3.1);
——在术语和定义中,将“排水量”修改为“工艺废水”(见3.2);
——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糠醛渣”(见3.3);
——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糠醛渣库”(见3.4);
——在术语和定义中,修改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见3.5);
——修改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见4.1.1、4.1.2);
——修改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排放限值”的要求(见表1);
——修改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类别和项目”的要求(见4.2.1);
——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点”的要求(见4.2.2);
——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频率和取值”的要求(见4.2.3);
——修改了“监测”中对“测定”的要求(见表2);
——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循环冷却水水池”的要求(见4.3);
——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工艺废水收集池”的要求(见4.4.1、4.4.2);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见5.1.1、5.1.2);
——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中对“排放限值”的要求(见表3、表4);
——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中对“类别和项目”的要求(见5.2.1);
——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点”的要求(见5.2.2.1、5.2.2.2、5.2.2.3);
——修改了“监测”中对“采样频率和取值”的要求(见5.2.3.1、5.2.3.2、5.2.3.3);
——修改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中对“锅炉大气染物排放要求”(见5.3);
——修改了“恶臭及气态糠醛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排放限值”的要求(见5.4.1);
——修改了“恶臭及气态糠醛污染物控制要求”中对“采样频率和取值”的要求(见5.4.2);
——增加了“固体废物控制要求”中对“糠醛渣库地面”的要求(见7.2)。
本标准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孙大光、赵松桓、赵利民、马继力、刘可为、陈文英、张天祥、李山。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
——DB 22/426—2005;
——DB 22/426—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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