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地方性锶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均为强制性要求。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较之《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增加了锶、钡两项指标,加严了氨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并规定了锶盐工业单位产品排水量;较之《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增了硫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两项指标,并增加了焙烧炉和碳化尾气排气筒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