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04-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物对群众健康影响,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促进包装印刷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庆市包装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管理和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 418-2016)。包装印刷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重庆市艾格名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雷、周志恩、方维凯、吴莉萍、吴家翔、宋丹、张丹、唐敏、陈敏、王晓宸、谢耕。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7年4月10日首次发布,自2017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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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75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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