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河南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河南省辖区内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燃煤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具有强制性执行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霞、曹金根、张长青、赵永辉、朱灵峰、冯继锋、付博。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汪太鹏、郭新望、谷一鸣、孙倩、刘勇亮、李卓立、李英姿、刘军、王涛、高丽萍、陈丙亿、窦利军、杨惠、安玉刚、杨先锋、蔡丽、张成、门宁、李金锋、陈轲、刘璐、黄冬、高鹏、杜鹏、赵凌飞、陈建阁、赵宇航、谢闯将、尤克、霍建、马智捷、李岳君昇、曹家璇、丁先飞、韩海旺、高沛霖、来志林、王宇峰、刘莹。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08月28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7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