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06-3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家具制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家具制造行业生产工艺优化和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异味)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家具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D、附录E和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家具行业协会、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陈晓婷,赵梦飞,宋钊,高伟,张钢锋、刘红、何校初,储燕萍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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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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