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01-3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铸锻工业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铸锻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 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556-201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 照批复的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磊、张宁、汪楠、张芮、陈瑞、王文美、张余、陈颖、邓春雨、高文旭。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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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764-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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