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09-3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昶、钱晓雍、沈根祥、王振旗、陈晓婷、宋梦洁、付侃、汤正泽。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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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_1098-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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