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对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明确了生物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生物医药研发机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月23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