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06-2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玻璃工业及其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义环保特种玻璃(江门)有限公司、旗滨集团河源旗滨硅业有限公司、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育涛、黄少塔、丘锦荣、陈林、陈志鸿、赵建军、陈鑫、江静茹、方平、高强、王海鹏、魏粉利、蔡倩怡、任明忠、郑晶、陈志航、吴文成、吴颖欣、梁文钟、谢小晶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9年5月30日批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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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_215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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