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2019-07-17

DB36/ 11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1部分:印刷业
——第2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
——第4部分:塑料制品业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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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为DB36/ 1101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康长安、邹新、于雯、陈小军、徐洁、储险峰、周斌彬、刘晶、胡波、罗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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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医药制造业(DB36_1101.3-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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