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发布稿)
2019-10-24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新疆大学、新大博能环保科技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亚明、金学坤、李爱英、贾殿赠、白雁斌、马青、刘岸杰、陈凤娟、王鲁香、 郭继玺、赵文博、蔡炜、柳军荣、陈炜、杜青霖、孙力。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11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对本标准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自治 区生态环境厅(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或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7197;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991-4165377;传真:0991-4165385;邮编:830063。
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联系电话:0991-4185086;传真:0991-4185086;邮编:83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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