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在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完成前的过渡期对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的有关要求,对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需由市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部门分工等工作机制有关事宜函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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