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0-01-06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GB 9078。
钢铁行业、玻璃行业的炉窑装置不适用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新标准适用性满足要求的,可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环境监测新标准及其发布文件明确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停止执行本标准表4所列大气污染物监测方法的,原方法不再作为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实施。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燕、程怀志、周春宏、张晓燕、时志强、黄剑。
本标准江苏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1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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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_3728-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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