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
2020-04-03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各相关环境监测机构:
为落实《河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冀办字【2018】42号)要求,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数据质量,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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