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钢化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20-10-30

本文件5.1和5.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1/ 621- 2012《建筑钢化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本文件与DB31/ 621-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相关的引用文件(见第 2章,2012年版的第2章);
b) 增加了钢化玻璃定义(见3.1);
c)修改了钢化玻璃单位产品能耗为可比能耗定义(见3.3);
d) 增加了分类(见第4章);
e) 修改了限定值准人值和先进值的技术指标(见第5章,2012年版的第4章);
f)修改了 能耗统计范围(见6.1,2012年版的5.2);
g) 修改了计算方法(见6.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提出,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玻璃玻璃纤维玻璃钢行业协会、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众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上海耀华建筑玻璃公司、上海皓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双玲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艾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陶国琴、周才富、秦宏波、赵克旺、孔戈、王茂良、林江、沈玲玲、赵雁、施彦琦。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DB31/ 621-2012;
-本次为第 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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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DB31_T621-2020建筑钢化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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