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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