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推荐性,其余各章和附录B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33-2002同时作废。
本标准与GBZ133-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在第2章,增加引用标准GB18871-2002,GBZ120-2006与GBZ167-2005;
——在第3章,增加“3.1”清洁解控水平与“3.2”免管废物的术语和定义;
——在第4章,依据GBZ18871对原标准条文作部分的增减或修改;
——在第5~7章,对各类废物处理或排放前增加须经审管部门审核准许等内容;
——在第8章,增加核医学治疗患者死后尸体得管理内容;
——附录B的内容,修改为医用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清洁控制水平推荐值。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复旦大学放射医学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吴锦海、顾乃谷。
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WS2-1996,GBZ13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