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2010-05-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人造板及其制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 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人造板及其制品所用原材料、木材处理时的禁用物质、胶粘剂、涂料、总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TVOC)释放率、甲醛释放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BC 17—2003)进行了修订,主要变 化如下:
——增加了原料来源和处理的要求;
——对产品的要求中增加了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要求、加严了甲醛释放量的要求;
——修改了涂料的要求,部分允许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水性涂料和溶剂型木器涂料。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BC 17—2003)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 5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37—1999、HBC 1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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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HJ+571-2010代替HBC17-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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