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2010-0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基础上首次修订。
本标准与GB5044-85相比主要修改如卜:
—保留急性一奋性、致癌性等2项指标。依据联合国个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l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的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修订原急性毒性分级标准;依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nternational Aa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 )致癌性分类,修订了原致癌性分级标准。
—把原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发病状况和慢性中毒后果3项指标整合为实际危害后果与预后1项指标,井明确定义和分级标准。
—增加了扩散性、蓄积性、刺激与腐蚀性、致敏性、生殖毒性5项指标。
—增加了指标权重和按照毒物危害指数进行分级的原则。
—把我国政府的产业政策列为直接分级的参考依据。
—删除了毒物非固有特性的指标,即最高容许浓度。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武汉科技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汉林、黄建勋、徐海娟、夏丽华、梁顺华、葛怡琛、梁顺华、陈建雄、陈嘉斌、刘莉莉、李来玉、陈秉炯、张敏、宋世震、杜燮祎、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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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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