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
2011-02-1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体(以下简称水泥固化体)的最低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近地表处置的水泥固化体,大体积水泥浇注固化体除外。
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C GB 14569.1-9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原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最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删除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 GB 13600 ) ;
—增加了“水泥固化体”和“游离液体”的定义;
—修订了水泥固化体抗浸出性的性能要求;
—修订了水泥固化体抗压强度的检验方法。采用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 CGB/T 17671)
规定的养护条件,增加了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要求;
—增加了不进行水泥固化体抗冻融性性能检验的条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CGB 14569.1-93)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核安全管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1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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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14569.1-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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