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
2011-01-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93)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原北京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
--修改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原则;
--规定了对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实施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
--增加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在线报警阈值;
--增加了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上的技术要求特别是优化要求;
--修改了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总排放口设置和监测等方面的一些要求。特别是针对我国即将建造滨河、滨湖或滨水库等内陆核电厂的现状,增加了对滨河、滨湖或滨水库的具体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93)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核安全管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1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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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_GB+14587-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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