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2011-04-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磷肥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为质量浓度。

磷肥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间接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不再按企业规模规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同时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石化集团南京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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