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1-04-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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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0201_2011-4-2_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_GB+26453-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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