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PM2.5和PM10的重量法。
本标准是对《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将飘尘改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三章内容;
——增加了PM10和PM2.5的术语和定义;
——对PM10采样器性能指标进行了修改,将切割粒径Da50=(10±1)μm 改为Da50=(10± 0.5)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σg≤1.5改为σg=(1.5±0.1)μm。全部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中的规定;
——增加了PM2.5采样器性能指标,切割粒径Da50=(2.5±0.2)μm;捕集效率的几何标准差为σg=(1.2±0.1)μm;其他性能指标要求符合《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中的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GB 6921-86)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9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