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06-27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炼焦化学
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
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炼焦化学工业生产工艺和污
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国内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的排污环节;
--增加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增加了机械化焦炉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源的控制要求,取消了非机械化焦炉污染物排放限
值;
--增加了厂界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定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
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焦化学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
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中的相关规定,《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
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山
西省环境监控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 年 6 月 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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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_GB16171-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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