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
2012-11-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减少工商 用制冷设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工商用制冷设备》(HJ/T 235-2006)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 分改动,并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
本标准与HJ/T 235-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提高了不同产品的性能系数的要求;
——提高了制冷剂破坏臭氧层潜能值(ODP)的要求;
——增加了溴化锂产品氮氧化物排放的要求;
——增加了产品回收系统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低碳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三菱重工海尔(青岛)空调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11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T 235-2006。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T 235-2006、HJBZ 22-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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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工商用制冷设备(HJ+2531-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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