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五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C) No 715/2007 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 5 和欧 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法规》和(EC) No 692/2008 法规《对(EC) No 715/2007 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 5 和欧 6)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执行和修订的法规》、以及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会 ECE R83-06(2011)法规《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 轻型汽车的定义和分类沿用 GB 18352.3-2005 的要求;
— 对原 II 型试验和烟度试验进行了修改;
—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 对获取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采用;
—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炭罐、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 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发排放的检查要求;
— 未包含灵活燃料汽车、生物柴油汽车等的试验要求;
— 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五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与第四阶段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准质量不超过 2610kg 的汽车,明确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 提高了 I 型试验排放控制要求,修订了颗粒物质量测量方法并增加了粒子数量测量要求;
— 将点燃式汽车的双怠速试验和压燃式汽车的自由加速烟度试验归为 II 型试验;
— 提高了 V 型试验的耐久性里程要求,增加了标准道路循环以及点燃式发动机的台架老化试验方法;
—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 对车载诊断(OBD)系统的监测项目、极限值、两用燃料车的车载诊断技术等要求进行了修订;
— 修订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增加了炭罐、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 修订了在用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车载诊断(OBD)系统、蒸发排放的检查要求;
— 增加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
— 增加了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P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5 月 27 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本标准代替《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在2023年1月1日之前,第三、四阶段轻型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仍执行GB 18352.3-2005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